教育是立国之本,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在深圳市,为了更好地支持教育工作者的住房需求,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了针对教师的公积金贷款政策。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深圳市教师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内容,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这一政策。
一、深圳市教师公积金贷款概述
1. 政策背景
近年来,深圳市住房需求日益增长,房价持续攀升,使得许多教师家庭面临购房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推出了针对教师的公积金贷款政策,旨在为教师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条件,助力他们实现安居梦想。
2. 贷款对象
深圳市教师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具有深圳市户籍或在深圳市工作、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的在岗教师。
3. 贷款额度
深圳市教师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具体额度根据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4. 贷款利率
深圳市教师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目前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的利率为2.75%,五年期以上的利率为3.25%。
5. 贷款期限
深圳市教师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为30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年龄、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
二、深圳市教师公积金贷款的优势
1. 优惠利率
相较于商业贷款,深圳市教师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更低,减轻了教师的还款压力。
2. 灵活还款方式
深圳市教师公积金贷款支持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多种还款方式,满足不同借款人的需求。
3. 快速审批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教师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提高了贷款效率。
4. 便深圳市教师公积金贷款捷提取
教师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手续简便,借款人可在贷款发放后,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提取方式提取贷款。
三、申请深圳市教师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1. 准备材料
申深圳市教师公积金贷款请深圳市教师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需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
(2)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收入证明材料;
(3)房产证明材料(如有);
(4)贷款申请表、贷款合同等。
2. 提交申请
借款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的贷款银行。
3. 审批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4. 放款
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可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
深圳市教师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出台,为广大教师提供了更加优惠的住房贷款条件,有助于缓解他们的住房压力,提高生活质量。希望本文对您了解深圳市教师公积金贷款有所帮助,助力您圆梦安居。
如您在深圳市的中国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公积金的贷款额度的计算方法如下: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4倍,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每月偿还贷款额度(按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共同申请人的缴存基数可以累加;2)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3)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4)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不能超出单笔贷款最高限额、月还贷能力,以及购房总价与首付款差额。最终的可贷额度计算以系统计算为准。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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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贷款上限最高深圳市教师公积金贷款90万。
深圳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计算可贷额度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
(2)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合计(按等额本息)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参与额度计算的共同申请人的缴存基数可以累加;
(3)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深圳市教师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参与额度计算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法律主观:
深圳公积金贷款条件: 1、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深圳市教师公积金贷款之前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5、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6、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为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7、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客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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